据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2020年至2022年,银保监会聚焦大股东操纵、内部人控制等突出乱象,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按照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
三年来,在对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股权管理、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效。数据显示,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向社会公开124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责令机构内部问责六千多人次。2020年至2022年,推动累计处置不良资产9.2万亿元。
治理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乱象: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
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股权结构和股东行为深刻影响着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有效性。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经营乱象丛生,股权结构混乱、股东行为失范、违规关联交易猖獗是重要原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表示,与大型银行相比,中小银行提升公司治理面临的约束和挑战更多。受限于历史、文化、制度等因素,中小银行股东资质相对较差,股权结构分散,出资不实、违规干预、关联交易等情况较多。例如,绝大部分中小银行股权分散但管理制度效力不足出现“内部人控制”;个别中小银行股权过度集中且缺乏外部监督制衡,大股东通过隐性交叉持股等实现控制,以同业投资、关联贷款、股权质押等方式“掏空”银行。
银保监会表示,建设良好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必须毫不手软地整治股权结构、股东行为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市场乱象。在三年的时间里,银保监会严把股东资质关、从严出发违法违规行为、优化股权结构、加强基础制度建设。
一方面,银保监会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按照“一控两参”要求,依法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筑牢产业资本和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同时坚决将不合格投资者挡在门外,将违法违规股东清理出机构。同时,重点惩治股权代持、虚假出资以及通过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突出问题,有力查处了一些不法股东通过隐秘手段违规入股控制中小银行保险机构。
数据显示,三年来,已清退违法违规股东3600多个,转出违规股权270亿股。已对近四千名违法违规股东权利进行了限制,分五批次向社会公开124名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名单。对七百人次银行保险机构责任人员采取警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业等处罚措施,责令机构内部问责六千多人次。
另一方面,积极支持中小银行保险机构补充资本。在2家高风险城商行合并组建四川银行过程中,新引入国有、民营企业各类股东20余家。为促进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三年累计支持20个省(区)发行550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补充600余家中小银行资本。
此外,银保监会分别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指导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股东权利义务手册。健全股东承诺机制,建立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股东常态化公开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基本完成股权集中托管。加强数据治理,开展两轮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质量重点抽查,对3712家次问题机构进行了通报。
提高治理主体履职能力:中小银行从大型银行引进120多名高管人员
治理主体履职能力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司治理成败。据了解,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水平,是三年行动方案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近年来,因公司治理失效而引发重大风险的事件频繁发生,董事不敢、不能、不愿履职,高级管理层越位、缺位、错位,监事会独立监督职能发挥不足,股东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已成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点关注领域。
实际上,我国从2007年就开始了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的探索。2007年,银保监会出台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此后又在2010年前颁布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后又于2018年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为提升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职业操守,银保监会指导银行业协会印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积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并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持续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防范利益冲突,促进公正履职。
中国银行研究院主管级高级研究员李佩珈认为,银行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董事、监事及经营层的积极履职是良好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从国际公司治理实践看,董事会不仅要对管理层的绩效进行考核与评价,还要对董事会自身和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表现进行评价。
为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都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2010年版)提出,董事会成员在履职资质方面,要更加注重专业素养及履职能力;有效监督高级管理层,要求其行为符合既定的战略规划、风险偏好等。与此同时,国际大银行也普遍重视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表现进行评价,并建立了制度化的评价办法。例如,花旗银行通过“公司治理专门委员会”等形式,定期对董事会成员的表现进行评价。
在三年行动中,银保监会按照“金融家办金融”原则加强高管队伍建设,重点抓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关键少数”,支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以市场化方式,选聘“政治强业务精”高管团队,特别是选优配齐机构“一把手”。
值得一提的是,为促进人才流动,助力解决中小银行专业金融人才选聘难问题,监管部门指导银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管理人才库,协调大型机构向中小机构输送优秀人才。目前中国银行业管理人才库入库合格人选近1100名。2021年以来,26个省(自治区)中小银行从大型银行引进120多名高管人员。
此外,规范董事会运作。出台一系列制度规定,严格禁止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控制董事会。三年来,一批违规干预董事会决策的控股股东被严肃查处。同时,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都要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要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银保监会表示,三年来,银行业保险业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履职意识和履职保障不断增强,在董事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完善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督机制:推动累计处理不良资产9.2万亿
防范化解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是一家银行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认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维护金融安全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他表示,要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据了解,三年来,银保监会将提升银行保险机构风控能力作为重要监管目标,同时完善与外部监督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一方面,强化风险管理。持续将风控体系的稳健性纳入公司治理评估,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与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交易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2020年至2022年,推动累计处置不良资产9.2万亿元。
另一方面,推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在关键岗位、核心业务、授权管理等重点领域强化内部控制,同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制机制。培育前中后台都是风控和合规一线意识、构筑自上而下、全员风控、全员合规的公司文化。
此外,提升内外部监督合力。推动外部监管与上级党委巡视、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国家审计等方面协作,积极提升内外部监督合力。例如,积极探索“纪法衔接”“联合审计”等新模式;建立监管、内审、外审三方会谈机制;主动提议并配合国家审计部门对中小银行进行审计;协同公安、法院,综合清理违法违规股东,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上海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处置风险的过程中,我们深刻地感受到化解金融风险“没有一个部门能包打天下”,需要多方协同、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构建起矩阵式立体化的风险处置框架体系,至少包括司法、财政、税收、国资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等全力支持和配合。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控制风险外溢,“既要逮到老鼠、又要护好玉盘”,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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