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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自杀”理赔的正确打开方式,但我不建议学!

2020-03-09 分享到:

2019年1月1日,阿梅买了一份1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医疗。

保险合同的条款第五条第七条责任免除中写明: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即一旦阿梅吃了未遵医嘱使用的药导致出险,保险公司有权不赔。

2019年3月16日,阿梅因急性药物(奥沙西泮片)中毒被家人送至医院急诊并入院治疗,家属称,阿梅在3月16日凌晨1:00时左右自行口服“奥沙西泮片”约40片后入睡。

阿梅自述她又既往糖尿病史16年;脑梗塞病史5年;抑郁症病史1月余,曾就诊“XXXX人民医院”,经住院治疗好转出院,平素口服“奥沙西泮片”等药物治疗。

这次送医,阿梅在医院住院治疗1天,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1101.53元,出院诊断为:

1、急性药物(奥沙西泮片)中毒;

这才是“自杀”理赔的正确打开方式,但我不建议学!

2、抑郁症;

3、2型糖尿病;

4、脑梗死后遗症;

5、双眼高度近视;

6、右眼硅油眼。

出院后阿梅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阿梅有精神疾病、抑郁症发作自食药物,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据赔,后阿梅起诉至法院。

请问,本案保险公司该赔吗?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阿梅大量吞食抗抑郁的药物,远超正常用量,现导致病危住院,不应属于意外行为。

法院也给出了支持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1.保险合同成立,无异议。

2.奥沙西泮片的药物作用是治疗抑郁症,用量每次1至2片,每日3至4次,阿梅并非误食,因而拒绝理赔。

3.事发时阿梅自行服用奥沙西泮片约40片导致药物中毒住院治疗,阿梅作为成年人且对自己的行为有判断和认知(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服用过多可能导致药物中毒。

4.意外要求“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此时并不符合意外伤害范围,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理赔有风险,自杀请谨慎。

自杀意外险不赔,提醒您一句:生活纵有万般不如意,可您也千万别犯傻!记住了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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